构建警示训诫防线 完善监督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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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总结多年来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以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效果。

                   一、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主要做法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指导方针,不断加大标本兼治的力度,筑起了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对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进程中,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阶段。认真梳理和辩证分析后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腐败现象,属于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多,真正演化为严重腐败问题的少;轻微违规违纪的人多,真正蜕化堕落为腐败分子的人少;改革创新中出错失误者多,故意违纪、胆敢试法者少。出现的问题多游离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一方面单纯依靠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的“软约束”很难奏效,另一方面依靠纪律制裁的“硬约束”又显滞后。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案件居高不下,“前腐后继”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法不治众、查不胜查之虞。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反腐败监督工作中的“空当”、“盲点”和难点,迫切需要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同时,在二者之间构建一道新的组织监督防线,即警示训诫防线。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据党纪规章,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这道防线在总结完善现有监察建议、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警示、训诫、督察、纠正等强制措施,辅之以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解决问题的适用范围是:轻微违规违纪错误;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错误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苗头性腐败问题;其他介于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的问题。通过构建这道防线,可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促进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可以对大量过去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信访问题,通过这种方式给群众一个明确交待,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对经过教育帮助能够改正错误的同志不再单纯使用纪律惩处,形成防范、教育、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保护和调动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有益补充。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教育,主要是劝善、倡廉,发挥个人自警自省的内驱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使其不愿腐败。党纪国法防线立足于惩处,主要是惩恶、保廉,依靠执法执纪机关的强制力,解决党员干部腐败的社会危害问题,使其不敢腐败。警示训诫防线立足于监督,主要是挽救、促廉,凭借组织督导的约束力,抑制党员干部腐败的动机和机会,使其不能腐败。即使有了腐败行为,也能早发现快纠正,及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使其不再发展。建立这道防线,是近年来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的实践探索和理性思考,旨在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反腐保廉的组织监督屏障,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它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延伸,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可以有效地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教育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于疏、惩处失之于远的问题,使反腐败监督防范体系更加严密完善。

                    二、 为什么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新形势下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现实选择,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是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推进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三个解放出来”的要求,以改革的勇气、创新的胆略、探索的精神,与时俱进,闯出一条新路,干成一番事业。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内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和全新的思维重新审视。尤其是有些法规制度明显滞后,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初衷就是要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不轻易动用纪律手段,容许人犯错误,帮助督促人改正错误, 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本目的是为了强化全局观念和中心意识,正确把握监督惩处的政策导向和尺度,敢于和善于保护改革者,鼓励人们冲破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冲破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冲破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等束缚,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使党政纪律成为保护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和有效手段,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强化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目前,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为普遍性思想教育多,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少;事后惩处多,事前防范少;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多,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少;监督一般工作人员多,监督领导干部少;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许多腐败分子在最后的忏悔中讲,如果当初组织能及时敲响警钟,拉上一把,就不至于滑向腐败的深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通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的、人性化的管理和监督,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矫正,就能够把有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从腐败的边缘拉回来。同时,对错误的组织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及时给予警示训诫,以纠偏于既遂,防患于未然。这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载体和办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的重要措施。中央确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反腐败的整体合力仍需要进一步推进形成。执纪执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不能孤军作战,必须依靠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尽量调动和保护方方面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反腐败。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也能畅通监督渠道,把一般性腐败现象与严重的腐败行为区别开来,把大多数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与极少数腐败分子区别开来,把腐败分子孤立在最小最少的范围内,从而教育挽救大多数,更有力地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赢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真心理解和支持,使大多数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消除对反腐败工作思想认识上的误区,积极主动地站在反腐倡廉一边,参与反腐败工作,壮大反腐败力量,不断巩固和壮大党的群众基础,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执纪执法机关查处了大量违纪违法案件,有力打击了腐败分子。但从社会综合成本来看,查处案件付出的政治、经济成本过大,对腐败的严厉惩处并不能抵偿腐败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对大量轻微违纪问题,如果都动用纪律制裁,势必量大面宽,社会效果不佳。但如果不及时解决,放任自流,又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葬送干部个人的前程,给组织和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增大反腐败的成本和压力。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倚重于他律性的强制纠正,减少和消除党员干部的腐败动机,防微杜渐,及时教育挽救干部,从而降低反腐败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这也符合中央提出的制定政策和形成决策,都必须体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要求。

  三、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党的历史经验总结和对中外有效做法的借鉴,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们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古今中外的有效做法,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提供了依据。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体现我们党一贯倡导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我们党历来主张教育为主,防范在先,坚决反对左倾惩办主义,反对不教而诛。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27页)。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44页)。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江泽民同志指出,鉴于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涉及面比较广,不同程度地卷进去的人比较多。因此,“对有一般不正之风问题的人,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主动检查了,改正了,就好”(《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2月28日)。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将长期面对三个重大课题,全党必须深入探索、认真研究,作出科学回答。“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2月19日)。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通过严格的组织监督,运用批评教育、领导谈话、组织处理等措施,解决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使许多一度曾犯过错误的同志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立下新功。这也是我们党历经80多年而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正是在新形势下对党的建设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发展,对党完成两大历史性课题的积极探索,对党的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揭示防范制约机制的新内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剖析腐败分子蜕变的轨迹,大多是从心存侥幸的轻微违纪开始,逐步演化为肆无忌惮的严重违纪,直至违法犯罪的。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小问题重视不够,在从小错误到大错误、一般问题到严重问题的量变过程中,超前防范不够,动态监管不力,致使一些人蜕变为腐败分子。因此,现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纠错纠偏机制,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反馈、监督,预防和控制党员干部的越位出轨行为,避免积重难返。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和减少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制动器”,可以形成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控制力”,防止由量的积累导致质的变化。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党章》规定,各级纪委要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的专门机构,履行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就其工作的性质而言,主要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着重解决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问题,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是监督不到位或监督错位的问题。因此,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把注意力转向处理大量的一般性腐败问题。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加强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轻微腐败现象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新举措,进一步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应有职能。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借鉴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设有御史台和谏官,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对官员行使弹劾权、评议权、纠举权。香港廉政公署专门设有防止腐败处,检查可能会给腐败造成机会的工作程序,建议采取得力措施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对有轻微过错的公务员予以警告训诫。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对于品行不端或犯有过失的职员,部长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单独或在全体职员面前予以训诫,对不听劝阻者,呈报大臣予以停职或撤职。还有不少国家设有“警戒委员会”等专门机构,通过训诫、降级、辞退、革职、开除等措施,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借鉴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可以对有轻微过错的党员干部及时敲响警钟,进行教育、提醒、惩戒、挽救,促其猛醒。

            四、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具体做法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要健全监督网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随时掌握党员干部廉情动态。要在总结完善现有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警示训诫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一套便利、管用、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注重分类设置,推进制度创新。结合当前实际,针对警示训诫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层面,我们在试点工作中着重建立和推行了三项制度:一是警示提醒制度,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二是诫勉督导制度,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给予诫勉和疏导;三是训诫纠错制度,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组织处理等后续监管措施,逐步形成反腐败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保护挽救机制,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筑起一道新的监督防线。 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警示训诫的主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行使警示训诫的职能,不断拓宽组织监督的领域,发挥警示训诫防线的整体功效。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信访举报、案件初核、执法监察和纠风等业务工作筛选警示训诫对象,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后,派专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警示训诫前,搞清警示训诫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了解和掌握必要的事实和证据。警示训诫时,指明问题,讲清危害,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记录在案,对一些带有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批评,警示个人,教育群体。警示训诫后,注意跟踪回访,随时了解整改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突出重点环节,严把政策界限。在实施警示训诫过程中,把好训诫对象确定、训诫谈话和监督整改三个关口,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办案的错误倾向。警示训诫对象所犯错误带有明显的“轻微性”,介于可处分与可不处分之间,因此,在界定错误性质上,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类实施。注意甄别党员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划清其为公还是为私、是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还是顶风违纪、是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还是严重腐败问题等界限。在办案和其他业务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严格审核把关,对已经严重违法违纪甚至触犯刑律的,要依纪依法惩处,确保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二是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淆。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群体性、普遍性等特点,而警示训诫对象限定性更强,更多地带有强制性,程序更为严格规范。讲求方式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在警示训诫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于群众有反映,未经查实的,及时予以提醒;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帮助其汲取教训;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督促其积极整改。在训诫方法上,充分考虑警示训诫对象的个人情况,讲求策略,使其易于接受。批评教育要入情入理,用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真真正正挽救干部,使当事人感受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是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和出路。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的思想和心理变化,鼓励、帮助和督促其切实改正错误。对于诚心接受、认真整改的,既往不咎或从轻处理;对于敷衍应付、不按期整改的,按照问题性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消极对抗、影响恶劣的,必须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实践出真知。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经过近一年的试点,目前已经得到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的认可和支持,延伸了监督手段,丰富了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初步探索出一条对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管的有效途径。从我们对8103名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对2543名党员干部警示训诫的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明显增强,社会反响良好。当然,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发挥更大的功效。 
                                             

  

文章来源:省纪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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