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八条禁令”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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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八条禁令’不仅是对有关规定的重申,更是对公职人员敲个‘警钟’,提个醒,违反党规党纪的红线碰不得,全面从严治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劲……”富平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在谈到该县近期印发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时表示。

《通知》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中来,把遵守党的六大纪律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

《通知》要求,严禁用公款、贷款以及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以参股形式与他人合办企业;严禁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禁干部之间以互惠形式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禁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严禁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方式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友的企业谋取利益;严禁退休干部利用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加强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问责追责。

据悉,该县下一步将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专项治理等方式,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全县政治生态,全力护航新时代“三个富平”建设。(富平县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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