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反腐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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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腐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70年代,当时颁布的首个威斯敏斯特法令,明文禁止郡守和其他王室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国王允许之外的报酬。

1889年,英国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反腐行为法》。其后,分别于1906年和1915年两次颁布《反腐败法》。

2003年,布莱尔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基础上,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

2010年,联合政府上台后,除颁布目前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贿赂法律《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外,还进一步加强了以议会监督为主,政府各部门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监察员、审计机构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

议会监督

监督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从20世纪70年代,英国下院设立了10多个与政府部委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以及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存在的问题,督促加以改进。

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是议员监督政府的重要方式。该制度迫使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小心谨慎,以防发生差错,也迫使行政官员注意自律,起到了监督检查政府工作、纠正或弥补政府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帮助政府改进管理的作用。

弹劾和不信任投票制度。议会的弹劾制度有效地制止了政府官员的随心所欲,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所有内阁成员、部委大臣或议员的非法行为,均可构成议会的弹劾案。当然,一般被弹劾的对象均为政府高官,而中下层官员的违法行为可通过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予以制裁或处罚。

不信任投票是议会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另一种手段,议会以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政策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作为一种政治监督,不信任投票起到了预防和制止政府失误的积极作用。

调查制度。为更好地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议会有权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机关进行调查,亦可任命特别委员会或小组,授权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渎职、无能、腐败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其报告和建议,最终递交议会裁决。

英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人员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妨害调查,以保证调查顺利依法进行,违者或作伪证者,都会受到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议会反对党和议员监督。反对党着眼于争取自己上台执政,监督执政党的各项政策和官员的行为,不断发掘执政党的政治丑闻,对执政党官员虎视眈眈,尽量寻找政府施政中的漏洞、失误和官员的不端行为。与此同时,执政党若要顺利执政,必须小心翼翼,检点自己的行为,塑造和完善形象,以免遭反对党的质询和抨击。

加之,议员为赢得选民的信任,争取连任,他们各自必须充分发挥其作用和能力,不仅要洁身自律,还要想方设法反映出选民的政策诉求和愿望。通过议会辩论,监督政府,确保选民的利益。

政府内部监督

(一)审计监督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审计制度的国家,也是近代审计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2世纪,英国就建立了王室财政审计制度。历经数百年,不断完善了国家与地方、宏观与微观、内部与外部的审计网络:如,国家审计署,主要对政府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和国外组织的机构审计。

政府许多部门均设内部审计机构,以行使对其部门进行行政监督。例如,财政部、国民医疗保健(NHS)、国内税收署、就业与养老金部、国防部五个部门的反腐工作具有特色,对腐败行为的管理也最直截了当。

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属下院常设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和议员,而议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一般性审计问题进行监督,监测全国欺诈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率,并提出报告。此外,各地方都设有审计机构。

(二)监督机制

为适应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1987年以来,又相继建立了相关监督机制,如:1988年成立由总检察长领导的反贪污贿赂局,直接立案侦查起诉500万英镑以上的重大贪污、贿赂和洗钱案件,而一般的贪污、贿赂案件仍由警察部门调查。

1991年,时任首相梅杰建立了公民宪章处,并由首相直接领导。

当今,政府内部的监督分为一般性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两个方面。一般性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包括了公民宪章处、公务员制度调查及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和反贪污诈骗局等。

英国各郡、市、区警察局均设有贪污欺诈案件调查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官员的贪污行为以及相关企业欺诈行为的调查。

司法监督

成立于1986年的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构,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

英国的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管辖。英国法院通过合宪审查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行使对行政的司法监督权。如行政相关人不服法庭判决,可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和议会上院。

监察专员

英国监察专员分为两种:即,议会监察专员和地方政府监察专员。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监察范围只限于中央政府部门和议员,不管辖地方政府的监察事务。

议会设有独立的监察专员署,职责是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公务,防止公民受政府不良行政的侵害,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但议会监察专员署不接收公民的直接投诉。公民必须先将投诉递交下院议员,当议员认为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才转交议会监察专员署处理。

英国的四个行政区即: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有地方行政监察专员,分别受理各地方的不良行政引起的申诉,并建有监察专员公署。地方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地方议会及议员。

社会舆论监督

英国新闻媒体具有对政府监督和批评的传统,尤其是在2000年政府颁布了《信息公开法》后,公众有权按照合法的程序要求政府公开信息。一旦发生官员腐败,滥用职权,马上就成为媒体追逐焦点。一经披露,即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使违法、违纪官员轻则陷入指责困境,重则身败名裂,最终退出政治舞台。

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监督英国政府官员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制约。

例如,2009年5月8日,英国《每日电讯报》率先披露时任首相布朗为首的部分内阁成员的公款报销以及骗取大量补贴的信息。继后,又曝光了卡梅伦领导的保守党及自民党党魁坎贝尔和自民党议员涉嫌报销丑闻。

“报销门”激起了英国民众的愤怒,迫使布朗首相代表所有政界人士就报销丑闻道歉,并导致一批责任议员和直接责任领导人下院议长马丁被迫辞职。

2013年6月,卧底记者公布了四名议员涉嫌利用职权之便谋取利益的录像,迫使相关议员辞职。

2014年,媒体曝出文化大臣米勒涉嫌多申报领取45800英镑住房津贴,事后尽管首相卡梅伦力保米勒,但在社会和议员的压力下,最终以米勒退款辞职了事。编辑:马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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