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越来越”强化践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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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教育管理党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启动之时,本刊特开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栏,报道学习教育开展情况,刊发党员学习体会文章,供大家交流。

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这是深化党内教育的又一次重要实践,也是面向全体党员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启动之时,再次学习领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刻感知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六个“越来越”:

感知一:要求,越来越严厉

新《准则》《条例》出台后,被媒体称之为“最严党纪”。“严”主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如“贪污贿赂行为”,旧《条例》虽划分14种情形,处分情节多达56种,但量纪最轻为党内警告处分,而新《条例》只体现在第27条中,看似数量减少,但最轻处分为撤销党内职务。同时,新《条例》把一些体现公序良俗方面的行为纳入约束范围,比如第110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也要给予处分。可见,新《条例》比法律规定更严更细,对全体党员提出了比一般群众更高的要求,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感知二:内容,越来越全面

“全面”是《准则》和《条例》修订后的一个新理念。旧《准则》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新《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既提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又突出“关键少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四个自觉”,实现全覆盖。新《条例》删除70多条与法律重复条款,又将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六项纪律”,每项纪律均体现新增内容,涉及20余条。如违反政治纪律新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组织纪律新增“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违反廉洁纪律新增“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等。可见,新《条例》汲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党纪党规内容,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体现了全面治党新理念。

感知三:核心,越来越凸显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打头管总,是全部纪律的核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是严明政治纪律。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挺到了“六项纪律”之首,分则开篇就列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情形,并由旧《条例》的15条增加到新《条例》的18条,如第52条新增“拉帮结派、为自己营造声势等”;第57条新增“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第61条新增“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可见新《准则》《条例》正是扭住了纪律核心,抓住了党的建设生命线和纪律建设根本点,凸显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

感知四:刻度,越来越精密

新《准则》提炼的是内化之廉洁信仰,旨在自律,是一杆“标尺”,新《条例》列示的是外化之守纪行为,成于他律,是一把“戒尺”。新《准则》“四个坚持”,正反对照,涉及工作、生活、修身、做人等方方面面,为全体党员设置了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严格自律提供了一个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旧《条例》中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7种行为只能适用第82条的兜底条款,而新《条例》则将其细化为10余款处分情形,如第96条公款消费行为,第97条滥发津补贴行为,第98条公款旅游行为等等,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可以看出,无论是《准则》“标尺”,还是《条例》“戒尺”,其刻度越刻越精准,折射出权力笼子越扎越细、越扎越密。

感知五:问责,越来越严格

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新《条例》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把“一案双查”纳入违纪行为处分之中。如“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条款,由旧《条例》中的9条,增加到新《条例》的30条,且问责内容更全面、更严格。如,除生活纪律外,其他“五项纪律”均涉及问责领导责任。其中,违反政治纪律问责,涉及“发表自由化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等;违反组织纪律问责,涉及“下级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决定,违反干部选用规定”等;违反廉洁纪律问责,涉及“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公款消费、滥发津补贴、公款旅游”等。问责情形之多、问责内容之全、问责力度之严,前所未有,传递和释放了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的强烈信号。

感知六:后果,越来越加码

新《条例》在处分“后果加码”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处分期限延长,比如新《条例》第9条“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

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二是处分程度加重,比如新《条例》第13条“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终止党代表资格”,第20条“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从重处分”等。通过对比发现,新《条例》在处分程度上不断“加码”,真正实现了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作为一名监督执纪者,既要在学习新《准则》《条例》上下功夫,做到学深学透、融会贯通,又要坚持正人先正己,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更要在推动落实上求实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执纪审查工作做实做细,推动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作者系岐山县委常委 纪委书记)编辑:罗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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