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应把握好五个工作关系——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思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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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基于顶层设计、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监督对象、工作需要等因素,与省纪委、驻在部门(党组、机关纪委、直属单位纪检组织)、综合监督单位(党组、机关纪委、直属单位纪检组织)、省直属机关纪工委、司法机关等五个方面存在着客观的普遍联系。只有实际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各方面都“动起来”,这种普遍性联系才会成为实际的工作关系。中、省《意见》对派驻机构与省纪委、驻在部门、省直属机关纪工委等三个方面的基本关系作出了重点阐述。但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还需要关注和厘清与综合监督单位、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在此,尽可能拓展视野,对五个方面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并探讨、系统考量。

围绕主责主业构建五个工作关系。综观派驻机构与这五个方面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隶属性质、监督性质、协作性质三大类。第一类隶属性质的关系,主要是与省纪委的关系。按照中央编办《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派驻纪检组属于派出机构的性质,接受设立它的单位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权限单一,职能单一。故此,派驻纪检组的职能定位必须回归和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利用制度设计的优势,强化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防止因领导体制和职能定位不明确,将组织之间的监督行为异化为个人之间“挑刺、找茬”的现象。处理好与省纪委的关系,关键要把握两点:纪律审查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问题。派驻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以及组织查办案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省纪委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报告内容予以答复,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派驻纪检组要遵循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流程,健全相应的工作规则和请示报告制度。经省纪委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的调查取证措施。主动依靠和不等不靠的问题。省纪委纪检监察、信访、案管、审理、干部监督等相关业务室,具备丰富的突破案件经验和成熟的办案内控体系,称得上是省级“专业队”,是派驻纪检组能够主动依靠的力量。放不下架子、精力不集中、不知所以然的状态,在个别派驻机构时有表现。当然,也不能时时、事事都等都靠,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唯有干与学,才能长才干;唯有不畏缩,才能有担当;唯有善借势,才能破僵局。第二类监督性质的关系,主要是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的关系。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作为被监督对象,仅存在派驻机构是否“驻在”、纪检组长是否担任党组成员的区别。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探讨: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纪检组长“不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可以更好地聚焦主业”的观点。中、省《意见》明确规定,“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设党组(党委)的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要全面、辩证地理解中央的这一制度安排,清楚地认识到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都从属和服务于党的建设,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共同目标,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纪检组长要在坚决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党组(党委)的工作:及时报告、传达中、省纪委全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协助党组建立承担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和工作机制;针对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在机关纪委以及系统内的纪检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及查办案件时,给予业务指导,必要时统筹办案力量给予支持。派驻纪检组负责同志在党组会议上,主动听取党组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建议,代表纪检组接受党组监督。派驻机构与综合监督单位的关系问题。综合监督单位是与驻在部门并列的监督对象。要学会“十个指头弹钢琴”,不可顾此失彼。要探索与各机关纪委及其他纪检组织加强联系、开展协作的方式,激发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统一战线”;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广交朋友、交真朋友,听取他们的真实意见;要拓展运用执纪调查成果的途径,解剖麻雀、窥斑见豹,全面透析各单位党风廉洁状况。缩短距离与保持距离的问题。派驻监督缩短了各级纪委与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单位的距离,有利于发挥“驻”的优势。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持监督的对立属性,发挥“派”的权威,防止沆瀣一气、失掉职责。因此,派驻机构的同志,从一开始就要牢牢守住纪检干部的身份特征和监督工作的职责特性,站稳立场,任尔东西南北风,铁心监督不放松,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三类协作性质的关系,包括执纪机关之间的内部协作关系、执纪与执法机关的外部协作关系。与省直属机关纪工委的关系。按照《党章》第40条和《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处级干部的处分审批权限应区分不同情况,由省直属机关纪工委批准或审核。派驻机构查办案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涉及处级干部时,指导机关纪委向省直属机关纪工委呈报审批。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违法案件实行属地管辖权。派驻机构要主动与驻在部门或综合监督单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及早掌握监督对象涉嫌违法的信息,实现执纪与执法高效链接。

主动履责是调整所有工作关系的“总杠杆”。中央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的各种工作关系,必须通过相关主体的良性互动,才能够把静止的普遍性存在的关系转变为现实性的关系。这个撬动各种关系准确归位的“杠杆”,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主动履职、理顺关系。派驻机构只有主动履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才能接续与省纪委在共同的纪律检查职责上的天然联系,使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关系成为必然;才能厘清自身的监督责任和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使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成为现实;才能产生借力配合的刚性需求,使内部和外部协作关系成为可能。派驻机构要以履责的主动性,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和力量,调整和推动五种关系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要以我为主、协调各方。聚焦主责主业,是对各级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直属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委等的共同要求。派驻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纪检组织而言,是上级派来的,传递的是省纪委的精神和要求。故此,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决心、水平、效果,将很大程度影响其他纪检组织办案的“士气”。派驻机构只有通过带头查办案件,以实际行动树“威”立“信”,才能有效指导、协助并带动驻在部门机关纪委、直属单位纪检组织的工作。要善于借力、壮大自己。派驻机构要善于在调整和处理好五种关系中壮大自己的力量,运用发现问题和查办案件这个有力的杠杆,把各方面纪检组织的力量凝聚起来,实现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要积极探索协作办案机制,对反映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问题线索,自身调查力量不足时,就可以向省纪委借“旗帜”,吹响集结号,统筹调配其他派驻纪检机构的力量,组织跨部门交叉办案或者联合办案;要始终把培养办案人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改进考核方式和标准,开展多途径的学习交流,完善“以案代训”等办案骨干培养机制,建立统一的派驻机构查办案件人才库,确保充足的人员力量储备。

全派驻改革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拓展了舞台。想干事、有本事,讲规矩、不越权,统筹搞好各方面关系,才能干成事,积石成山、登高望远,推动派驻机构建设健康发展。

编辑:马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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