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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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宁:“宪政”背后包含政治盘算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法学界许多朋友爱讲:依宪治国就是宪政。但中央又明确提出:中国不搞“宪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按法学界朋友们所说,宪政就是依照宪法治国,那当然没问题。但现实没有这般单纯,在当下中国“宪政”大有来历,这背后包含着一个政治盘算。1989年后,西方一些势力进行了反思,他们得出结论在短时间内通过发动社会运动改变不了中国现行制度和政权,需要改变对华策略,“宪政”即是其中一个方案。上世纪90年代初起,在一些西方基金会支持下,首先在流亡海外的“民运”人士中搞起“宪政”热,目的是“把宪政话语提升成了中国知识界的公共话题”,“在中国进行一次宪政文化扫盲”。这股“宪政”热在2003年的所谓“民间修宪”时达到了一个小高潮。这里的“宪政”究竟是什么意思,简而言之,就是“用宪政驯服统治者”。当然,这还只是理论上的阐述。一旦中共接受了“宪政”的说法,接踵而来的,就是进一步提出落实“宪政”的具体措施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又为何意?其实那是个“台湾经验”。当年台湾“民主化”运动有两大路径:政治诉讼与基层选举。台湾民进党中有“锄头派”与“镰刀派”之说,所谓“镰刀派”就是以谢长廷、陈水扁为首的律师团,为“锄头派”即“美丽岛事件”受刑人辩护。台湾“民主化”进程中,政治性诉讼为反对派提供了一种合法而精准的政治手段,不断设置社会议题,聚人气,练队伍,使民进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最后取得了政权。西方某些势力希望在中国如法炮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以“宪政”名义,以维权为由,将个别问题普遍化、将一般问题政治化,上纲上线,发起政治性诉讼,凸显矛盾,扩大分歧,制造对抗,并最终把对抗从法庭引向街头。这样的“戏码”在台湾,在许多发生“颜色革命”的地方屡见不鲜,西方某些势力早已驾轻就熟。我想,中央坚持不搞“宪政”,正是不搞这样的“宪政”。这和主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显然不是一回事。中国正处于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关键时期,这同时也是社会矛盾最多、最为复杂的时期,我们要用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用法治来调节社会关系,但要特别防止社会矛盾政治化。宪法要付诸实施,但我们也应当懂得,宪法是一部历史。社会准则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条件的。放眼世界,哪个国家的宪法最终变成可实施、可操作的法律不是经历了漫长的社会进程?我想这也是中央慎重对待“宪政”这类概念及其宪法司法化问题的一个背景吧。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刘瑞复:为什么我国不能搞西方的“司法独立”

第一,如果实现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就要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与西方国家具有根本不同的政体和国体,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搞西方的“司法独立”,必然使司法体制独立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之外,独立于人民管理司法的宪法要求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司法独立”,只有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从而改变整个上层建筑才能做到。

第二,如果实行西方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就要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障,如果取消政法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完全取消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同时,他们反对法官的党派性,主张法官不能是共产党员,“司法改革”就是要“党员退党”。这实际上就是否定“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也是否定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

第三,如果实现西方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就要把我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割、对立起来,并使司法优位于立法和行政。西方国家的“司法优位”,集中表现为“司法权优越”,就是承认法院具有法律审查权。西方国家法院院长可以当代总统、代议长。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不能容许在新中国出现。

第四,如果实现西方国家“保障法官独立性,承认对法官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就要把“法官身份”突出到不适当的地位。这样的特殊身份和职业特权,使法官不仅优位于政府官员,而且凌驾于人民大众之上。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辛向阳:中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优势

中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优势首先来自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近代中国发展的历史昭示我们: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不能找到中国富强的正确答案。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既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又为人民参与国家各方面的事务提供了途径。其次来自于新中国成立65年来的艰辛探索,尤其是改革开放36年的实践创新。36年来,我们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决定性成果,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普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实现了国家机关和领导层的有序更替;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当家作主;坚持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努力建设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了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积极发展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广泛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健全多层次监督体系,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编辑:马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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