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法治为网络反腐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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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毫无疑问,利用当今网络媒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故而“两院”颁布该司法解释非常及时和必要。

然而,如何区分和把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尺度,则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对此,该司法解释明确“不明知状态下转发他人网络谣言不构成犯罪”等法律界限,尤其是明确“网络反腐部分内容失实非明知不构成诽谤”,彰显了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已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网络新型平台的崛起,深刻改变了普通公民行使表达权、监督权的方式,极大拓宽了舆论对官员监督的渠道。有资料显示,网帖举报、微博爆料已成为网络反腐的一个前沿阵地,让一些涉贪涉腐的官员为之坐立不安,而网络反腐又有着传统体制内反腐不具备的优势。

种种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告诉人们,网络反腐的正能量正在充分显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场强劲的反腐风暴席卷全国,已有李春城、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王永春、蒋洁敏等省部级官员、央企高管因为严重违法违纪相继落马,印证了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态度和坚定立场。

正因如此,此次“两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说明,此次“两院”的司法解释,并非出于“禁言”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网络信誉度,维护网络正能量,进而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网络反腐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一方面防止“误伤”,一方面防止一些人利用网络提供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打击竞争对手,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等。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网络反腐也不例外。事实上,网络反腐固然能够收到某些效果,但网络反腐在某些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举报者及围观者的“兴趣”,如同“撞大运”一般,追求的往往是吸引眼球的所谓轰动效应,因此难免夹杂着某些不良动机、情绪和行为,也就不能从根本上铲除权力贪腐的病灶,所以需要法治手段规范网络反腐,而“两院”此次所颁布的这部司法解释,不是削弱网络反腐,恰恰是以法律手段强化和保障网络反腐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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