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案件审理坚持“三审定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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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志丹县纪委、监察局在案件审理工作中,逐步形成了《案件审理六项制度》,在具体运做中实行“三审定案”制度。一是由所包乡镇室主任进行初审,承担“乡办县审”的直接责任。各基层纪委所办案件在上党委会以前,先由包乡室主任进行审核,报审理室进行再审。二是审理室根据初审意见,按照具体要求和《案件审理六项制度》进行仔细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中理报告,报主管副书记把关。三是主管副书记根据审理报告和传递上的审理意见,对认为达到《案件审理六项制度》要求的予以认可,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合议的,随即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会审,指出问题,修正错误,确保审理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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