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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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大案要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必须坚决查处。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因此,只有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治腐败,从源头预防才能有更加牢靠的基础和保证。只有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以治标促治本,从源头预防才能更好地把握规律性、体现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首先,要在加大腐败成本上做文章,在警示教育上下功夫。腐败成本是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必然付出的代价。当腐败收益远大于腐败成本时,产生腐败动机;腐败收益足够大时有可能挺而走险。当廉洁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或风险时,有廉洁动机;廉洁收益足够大时,有可能廉洁一生。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对比关系决定着腐败动机的产生,加大腐败成本就可以有效遏制腐败。有些腐败分子对国家对人民是罪人,但他对自己的家庭、子女是“功臣”,因为全家享受着“一人受罪,全家受益”生活。腐败不绝就是因为腐败成本过低,收益过大所致。因此,在查办案件中,要加大腐败成本的力度,在依法依纪查没腐败分子财物的同时,要开出包括对家庭财物、道德、心理压力、谴责等“巨额罚单”,达到一种“偷鸡不成反折米”的效果,使家庭成员感到羞耻,从而达到家庭成员助廉、保廉。在加大腐败成本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在教育过程中,不但要客观分析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蜕变和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还要让受教育者看到腐败分子受到惩处以后,对自己和家庭带来的悲惨恶果,要彻底杜绝“往日高官、今日罪犯、他日大款”的现象,真正使想腐败的人有所畏惧,而不想腐败、不敢腐败。

其次,在查漏补缺上求作为,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以案件来诊断制度建设上的“病因”,如同“查病”治本。只有把准“病因”,才能确定“用什么药、治什么病”,从而“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功效。查办案件,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更新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腐败产生的漏洞。一是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建议。一些重要案件查结后,要组织协调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召开案件分析会,认真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别是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整改提高。二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在案件查办中,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要向党委、政府建议进行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制度建设缺陷要进行规范完善。通过查办案件,对发现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空档,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健全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腐败产生的漏洞。

第三,在预防腐败上求突破,在创新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权力的行使监督不力。查办案件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有力措施,通过查办案件,可以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使监督对于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通过查办案件,可以发现监督上的盲点,或有些监督机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预防上就要求得突破。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看,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很难查处同级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监督者受被监督者的领导,监督者很难放手进行监督,有时还会出现“自己搬石头砸了自己脚”,致使监督权力受到限制或弱化。因此,要通过查办案件,探索加强监督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形成更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针对案件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不力问题,要坚持把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作为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关键来抓,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权力社会监控机制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认真执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以及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等制度。真正实现监督制约与权力行使的“无缝对接”,避免党员领导干部重蹈覆辙,真正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作者单位:省发改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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