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光的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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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29日。西安市天气晴朗,空气中流溢着一种温馨与祥和。下午3时整,省委机关干部与职工刚刚上班,就看见省委大门口围拢了一大群人,在人群中间的一辆车上坐着几个人
满面风尘,汗流浃背地撑扶着一块长约2米,宽约1.5米的大水印镜匾。镜子的上框架上挽一个大大的红绸布花,镜面上写着八个银光闪闪的大字:“秉公执法,为民做主”。他们说要把这面大镜匾送给陕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来人是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安底、河西两加油站和山西省运城市金井加油站的3位经理和几名职工。他们一大早就从各自的驻地出发,千里风尘,赶赴西安,共同答谢一个“恩人”陕
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车上的三个加油站经理一见闻讯赶来的省政府纠风办工作人员,赶忙下车紧紧地握住他们的手说:“真诚地感谢你们,有你们这样好的机关为民做主,这是我们老百姓的福分呀!”他们为什么会如此感恩戴德,不辞辛劳,千里之遥赶来答谢省政府纠风办,这一切还得从头说起。

  那是2001年6月25日上午,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河西加油站雇用的一辆车号为陕A-28576的拉油车和山西省运城市金井加油站自备的车号为晋M-14250的拉油车,从潼关县石油公司分别购得26.25和14.5吨0#柴油驶往河南和山西,途经潼关县城中心街十字路口时,被潼关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干警王晓宏、宠峰斌等4人以严重超载(陕A-28576车核定载重量为,4吨,晋M-14250车核定载重量为5吨)为由扣押该中队院内,准备让两车卸货转运后作超载处罚,因怀疑两车所拉油品有可能是土炼油,就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作了报告。后经经侦大队检查,认为两车油手续不合法,要求城区中队移交经侦大队处理。城区中队对两车进行超载处罚各5元后,将油车移交给县侦大队处理。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韩德云受大队长田平利的指派将晋M—14250车门撬开,强行将车开走。

  同一天晚20时30分左右,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安底加油站李芳民、马宽让2人驾一辆车号为豫M—10877的油车,从潼关县石油公司购得0#柴油14.86吨,行至潼关县尖角路口时也被
潼关县代字营派出所指导员郭力生等人设卡拦截。他们没有停车,强行闯卡,代字营派出所即驾车追赶,追至西埝村附近时将该车截住。经盘查,发现该车装有14.86吨0#柴油,因怀疑所拉柴油有问题,即由所长任中平向潼关县经侦大队作了报告,21时30分左右,县经侦大队大队长田平利等人赶到现场,要求该车货主和司机出示运油手续,该货主只提供了潼关县故石公司开具的购油发票,田平利即委托代字营派出所对车主和司机进行调查,并指示将油暂存安全地方,然而该所却于当晚将所拉运的14.86吨0#柴油卖与潼关县港口黄河加油站,得款3.9万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三位车主东跑西颠,求爷爷、告奶奶,好话说了一大堆,仍无济于事。走投无路时想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于是他们三个结伙来到省纠风办投诉。

  听到三位车主的哭诉,省政府纠风办的领导感到事态非常严重。处理不好,不仅仅是关系到三位车主的经济损失,更主要的是影响陕西省经济投资环境的可信度。于是当即责令渭南市
纪委纠风办迅速查处,无论如何,也要还三位车主一个公道。但事情过了一个月,由于潼关

  县公安局出具各种理由和证明,案情仍然没有着落,为了加强办案力度,纠风办还专门派两名年轻干部监督调查。两位年轻小伙和渭南市纪委、潼关县纪委干部一起不辞辛苦,顶着酷
   暑辗转于三个省市之间,经过几天的努力,调查很快有了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认为:潼关县公安局在扣车没收柴油事件中执法主体是正确的,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纪问题:

  潼关县公安局自1998年以来,《陕西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一直未审验换发,且已丢失。按照有关规定,潼关县公安局已无罚没资格。另据从潼关县财政局了解,潼关县公安局罚

  没许可证2000年4月不但未审验换发,而且旧的证件中也无罚没成品项目。更可笑的是他们为了逃避查处,就在调查组要他们出具罚没许可证时,他们却借取证之机,跑到县财政局综

  合股偷偷补办罚没许可证。等了一个多小时等不上他们,调查组及时赶到财政局,当场抓住了把柄。据此,潼关县公安局对3车成品油实施罚没属于违规行为。

  潼关县公安局代字营派出所在扣押豫M-19877拉油车时,只向车主出具了用公安谈话笔录纸手写的、没有经办人签名,也没有加盖代字营派出所公章的暂扣单,属违规行为。

  潼关县公安局代字营派出所6月5日晚在扣押豫M—19877拉油车后,于26日凌晨将该车所拉的14.86吨0#柴油以单价2780元变卖,得款3.9万元。6月26日派出所立案。28日,潼关县公

  安局向货主发出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立案和下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代字营派出所已将暂扣油品变卖,在发出决定书也未向货主出具《陕西省罚款没收财
物收据》,属严重违纪行为。

  潼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韩德云在司机和货主不在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征得经侦大队队长田平利同意后指使他人撬开车门,强行将晋M—14250号拉油车开走,属粗暴执法行为
。

  潼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扣押陕A—28576和晋M—14250两车0#柴油(价值11.8万余元)时,没有向车主、货主出具任何扣押手续,属严重违纪行为。

  据此,渭南市联合调查组根据他们的错误事实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给予潼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田平利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代字营派出所所长任中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潼关
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王育刚行政警告处分;责令经侦大队副队长韩德云、代字营派出所指导

  员郭力生向县公安局、监察局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潼关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谢玉柱、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陈力通报批评。并将扣押和转卖的油如数归还给三个加油站,还当面向三
位车主致以道歉。至此,该案终于了结。于是,发生了开头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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