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接受宴请并酒驾如何进行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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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齐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20年6月,齐某在县城一高档餐厅接受村间道路硬化项目施工方宴请,席间饮酒。宴请结束后,齐某驾驶汽车行至一路口,被执勤交警查验后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处理。

本案中,对于齐某酒驾行为违纪违法没有争议,但对给予齐某何种党纪处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意见一:齐某身为党员和村干部酒后驾驶,违反了国家交通法规,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意见二:齐某身为党员和村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并造成酒驾,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酒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本案中,齐某身为党员和村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些情况似乎适宜给予齐某党内警告处分,然而本案并不是一起普通的酒驾案件,齐某的酒驾行为存在着特殊性。

通常,普通酒驾行为单纯因行为人饮酒导致,一般定性为违反国家交通法规,主要依据其酒驾违法所受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程度进行审理和处分。“特殊酒驾”背后则存在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审理和处分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饮酒的时间地点、同饮人员身份、是否使用公款、社会影响等情况,合并处理并加重一档进行处分。

本案中,齐某是在接受施工方宴请时饮酒的,饮酒场所在高档餐厅,同饮人员为管理服务对象,且调查得知饮酒发生在工作时间内,齐某还收受施工方赠送的高档香烟3条,而此次宴请总计花费4000多元。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二条可知,齐某违反了廉洁纪律,其身为党员,且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从事的是村级行政和集体事务管理工作,却在明知会影响廉洁履职尽责的情况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损党员干部形象,且其在宴请期间收受礼品、参加宴请规格过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涉及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四风”问题。宴请结束后,齐某因酒驾被执勤交警现场处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显然,齐某的酒驾行为背后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他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规。将上述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且鉴于齐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应加重一档处分,即应给予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一处分结果既能全面准确反映齐某酒驾的违纪情形,也能对外持续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此类案件的办理,也提醒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酒驾案件时,需要全面把握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纪违法事实,重点把握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等问题,真正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作者系武功县纪委监委干部)

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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