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文书格式⑥丨解除留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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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制作,为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员解除留置措施时使用。

二、制作程序

监察机关拟解除留置措施的,按程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本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员宣布。

三、注意事项

一是本文书第一联中“批准人”填写审批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日期;“承办人”填写负责具体实施解除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

二是本文书第二联中落款日期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

三是本文书第二联中解除留置原因部分可填写为“留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没有继续留置必要”。

四是监察机关经报其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延长留置时间的,可以直接解除留置,不需要报请其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

五是被调查人被留置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调查人先行拘留的,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不需要制作本文书和解除留置通知书。(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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