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作,为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工作地点、住处、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二、制作程序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工作地点、住处、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应当根据被搜查人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制作本文书。其中,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程序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副职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程序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三、注意事项一是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二是本文书第一联中“批准人”填写审批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的日期;“承办人”填写负责具体实施搜查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三是本文书第二联中落款日期填写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四是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本文书第二联上记明。五是采取搜查措施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见证的,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但必须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同时由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搜查笔录上记明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
搜查笔录

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作,为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工作地点、住处、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二、制作程序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工作地点、住处、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应当根据被搜查人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制作搜查证。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过程应当制作本文书予以载明。三、注意事项一是关于搜查概况部分,应当写明搜查的事由(系因XXX案件)和目的,出示的搜查证的编号,搜查的起止时间、执行搜查的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的姓名,搜查对象(指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银行保管箱和其他有关地方)以及搜查地点等。比如,搜查某被调查人住宅时,搜查笔录搜查概况部分可表述为:“兹因XXX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本委工作人员XXX、XXX等XX人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根据XXXX年XX月XX日XXXX(本委搜查证编号)号搜查证,在XXX(被调查人家属)和见证人XXX等人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XXXX(被调查人住宅)进行了搜查。”二是关于搜查的简要情况部分,应当记录搜查的过程和结果。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等,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搜查及扣押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最后写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的交收情况。三是关于本文书尾部部分,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记录人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被搜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不在现场的,应当在笔录上记明。四是搜查过程中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文件的,在制作本文书的同时,还应当使用查封/扣押通知书,这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时扣押财物、文件时只需要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不需要同时使用扣押通知书有所不同。(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