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定罪处罚。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条第(四)项规定,对“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以治安处罚。
【特别提醒】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党纪处分条例将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等行为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更加突出了纪律的政治属性。现实中,个别人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所谓的违纪违法事实,这种行为是条文所明令禁止的。这里有必要分清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公民和党员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和党员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这一条,意在确保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一些人借机陷害。平时确有这样的现象,一些人出于不良动机,通过诬告恶搞,企图把一些好干部搞下去,或阻止他们进步。这是一种不正之风,会挫伤好干部的积极性。对这种情况,组织一定要负责任地调查清楚。如果属于诬告的,要严肃处理诬告者,还被害人清白。分清楚实践中,还要法纪的界限,这里要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告发人有主观故意,若是在控告检举中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只是反映的问题不具体等,不应作违犯论。二是其告发的是无中生有、纯属虚构的违纪违法事实,至于告发人是否同时提供伪造的证据,不影响对处理的认定。但是,如果被告发人确实有某种违纪违法行为,告发人只是捏造了某些情节,意图加重被告发人的责任,不能以该条处理。三是告发的是特定的而且是真实存在的人,如果告发并未有特指的人,这属于谎报案情,可不作诬告陷害论处。但是,如果告发人虽未指明特定对象,却以隐晦的方式能够使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看出暗指某人的,也应该按该条处理。四是告发人把所捏造的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