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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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监委按照上级监委指定管辖,对已经辞去公职6年的云南省某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原总经理朱某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2年至2015年间,朱某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便利,控制并管理他人多个银行账户,通过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向自己所在公司借款共计2.24亿余元,并将其中1.75亿余元转贷给公司客户,收取更高借款利息以获取转贷利差。

同一时期,朱某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产生了在公司贷款业务之外自主经营借款业务的想法。朱某通过控制管理40余个银行账户吸收民间资金1.31亿余元,自主开展借款业务,将资金出借给公司借款客户,获取非法利益。

朱某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问题。2022年7月,思茅区监委将朱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3年4月,朱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提供: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纪委监委 漫画:徐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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