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某某原为某银行江西省于都县支行营业部主任,她经常对客户嘘寒问暖,许多客户对她信赖有加。为便于购买理财产品,很多不善于操作的老年客户,会将银行卡、身份证等交给吴某某保管,她借此实际控制31名客户的40个银行账户。

2013年至2019年,吴某某利用值班可以接触到支行公章的机会,在空白纸上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参照银行出具的网银基金购买凭证模板套打虚假理财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随后,吴某某以高回报诱导客户购买相关产品,利用自制银行理财凭证、空白信托凭证等手段欺骗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累计吸收客户资金7900余万元并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

吴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股指期货交易、证券股票交易等。2019年9月,吴某某被开除党籍、银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8月,因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公款罪,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提供:江西省于都县纪委监委 漫画: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