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线索可否不经初步核实直接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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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上述规定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即一是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凡报请立案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初步核实是达到上述两个立案标准的重要程序,但不是唯一程序,不管是否经过初步核实,只要能达到上述两个立案标准的,都可以报请立案,故初步核实不是必经程序。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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