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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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涉案件,指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如一人同时涉嫌受贿和故意伤害犯罪,前一罪名属监察机关专属管辖,后一罪名属公安机关管辖。对此类案件处理主要有以下2种方式:

(1)原则上依职权分别立案,以监察机关主调查管辖。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证据转换等重要事项,调查、侦查终结前,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案件审理室应当与其他办案机关有关部门协商,并与检察院沟通,确定并案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说明的是,如其他机关调查的事实不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依据的,审理报告不再对其他机关认定的事实予以审理,可表述为“此外,被审查调查人还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续将由检察机关并案起诉”。如作为处分依据,则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仍需对其他机关调查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

(2)由监察机关并案调查。并案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犯罪等特定情形,即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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