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4种。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无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抑或之后,处分种类均由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4种调整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取消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种类的提法。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连续或者继续到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后的,如该违法行为在《政务处分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性条款,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具体对应性规定的,也不能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是按照警告、记过、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处分种类来设定违法行为适用处分的,已不适应《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处分种类变化后的新情况),而是可以区分情况分别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即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此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全部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适用当时规定处理的,一般也不宜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建议可以直接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依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适用的处分时可以参考《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违法行为定性参考是《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