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否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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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由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1)管辖有争议的,或争管辖,或推诿扯皮。

(2)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主要针对案件特殊,影响较大,有的涉及面广,有的案件与当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利害关系。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下级认为不宜由自己查处的,需要列明具体理由。

(4)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如上级机关或同级党委认为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处理的。

指定管辖一般综合考量办案力量、交通条件及被审查调查人自身情况等因素,一旦指定不宜擅自变更,故被指定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未经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辖。发现新的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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