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党员干部要切实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教、提醒和约束,不优亲厚友、厚此薄彼,不为“小圈子”“自己人”“身边人”利益而打“擦边球”“越红线”,不借公权谋私利。
一是家属和特定关系人不得违规收受财物。从执纪审查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党员干部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包括党员干部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比如,王某系某县交通局局长(中共党员),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在该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给予帮助。此后,在王某帮助下,该公司顺利承建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事后,李某对王某心存感激,将30万元现金送到王某家中表示谢意。王某不在家,钱被其妻收下。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需要强调的是,该行为的前提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要求;如果党员知情或事后知情,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变,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此外,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也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的,且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违纪行为。
二是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违规谋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纵容默许子女利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是一种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96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的行为。
比如,某市政协原副主席孔某(中共党员),其妻子夏某在保险公司工作,长期利用丈夫职务影响销售保险,从中获取佣金收益。夏某曾找某公司推销保险业务,其董事长碍于孔某的面子,缴纳了1000万元的保费,帮助夏某完成冲业绩考核任务。孔某对此知情,但他选择了默许和纵容。孔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三是不得安排纵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违规取酬。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某市副市长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在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在两年时间里,从未到岗工作,却每月按时收到工资、补助,李某对此知情,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在编不在岗、拿钱不干活,如此明目张胆安排纵容亲属“吃空饷”,本质上是以权谋私,利用职务影响、职务便利,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此类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更破坏公平正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