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调查领域,基于该类犯罪自身的特点,获取客观证据的难度较大,被调查人的供述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据以证明/印证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这种对口供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非法取证的风险。实践中,除了加强对供述合法性的审查外,还需要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孤证不能定案,是一项传统的司法证明规则。在其他事实探究领域,也遵循类似规则。例如,在历史学研究领域,证据不易寻觅,即偶寻得一二,而孤证不足以成说,非荟萃而比观不可,则或费莫大之辛劳而无所获。这里所谓的孤证不足以成说,与刑事诉讼和监察调查领域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讲的是一个道理。首先要明确的是,孤证不能定案,主要针对的是供述证据,因此,更准确的表述可能是仅有供述不能定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就此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在监察调查领域,之所以重点关注被调查人供述,与该类证据隐含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密切相关。
所谓孤证,从字面意义上看,似乎是指只有被调查人供述一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实际含义并非如此。调查机关不会仅仅收集被调查人供述就宣告调查终结。在证据法语境下,孤证是指案件中除被调查人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犯罪行为系被调查人实施。也就是说,尽管案件中存在诸多证据,但只有被调查人的供述能够建立其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如果经审查发现,许多证据可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被调查人的身份等事项,但唯独不能建立被调查人与犯罪事实的关联,仅有的关联定罪证据就是被调查人的认罪供述,此类案件就属于孤证案件。
除因关联定罪证据先天不足而形成的孤证案件,有些案件原本存在能够建立被调查人与犯罪事实关联的证据,但是伴随诉讼程序推进,特别是在庭前证据展示和庭审证据调查环节,控辩双方围绕关联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之后,此类证据丧失证据资格,或者因缺乏证明力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终导致案件中的关联定罪证据逐步丧失,仅有被调查人的供述能够建立其与犯罪事实的关联。这种基于证据体系的动态变化而形成的孤证案件,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所导致的结果。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监察证据原理与方法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