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通理解党章条文内容
认真学习“1+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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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汪伟林 贵州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主任

倪娜 中共二大会址纪念馆研究部(党章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二十大党章条文共11章55条,依次专章规定了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党徽党旗。这些制度规定构成了党的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的主要框架,从根本上实现了党的组织严密规范,以及党的工作活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首先要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党章条文针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立规矩、定遵循,规范和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活动,建立了管党治党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党内法规或其他制度,都是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学习好、理解好党章条文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遵循党的根本大法确立的制度规矩,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其他党内法规相关规定。

记者:党章第一章用9条内容对党员作出专章规定,如何理解把握这些规定?

倪娜:党章第一章对党员作出规定,第一条明确入党条件,第二条界定党员本质,二者共同回答“什么人能入党、党员是什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明确党员在党内的行为准则与主体地位,义务与权利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第五条至第七条依次规范发展党员程序、入党宣誓和党员预备期,解决“怎样入党”;第八条要求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落实日常管理;第九条明确了退党、劝退和自行脱党等相关规定。全章从条件到程序、从义务到权利,层层递进,按照从申请入党至退党的内在逻辑规定了9个基本问题,形成党员管理的完整制度闭环。

值得注意的是,党员这一章的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条文的先后安排,体现了坚持义务和权利辩证统一、但党员义务要重于党员权利的精神。二十大党章在党员一章对党员义务进行了完善,载入学习党的历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这对于引导广大党员经常对照党章规定和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积极地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党章第二章专门确定党的组织制度,对于有效把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理解这些内容?

汪伟林: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包括第十条至第十八条)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系统规范了党的组织设置、产生、运行等,是构建严密组织体系、实现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制度基石。

从价值旨归看,我们党是一个由1亿多党员和各级各类党组织共同构成的大党,要将所有党员和党组织有效组织起来,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必须要靠党章确立党的组织制度。第二章用9条规定全面系统规范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上下级组织、全党与中央的核心关系,把组织生活与决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铸就了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良好政治局面,为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根本制度遵循。

从内在逻辑看,第二章用9条规定构建了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监督保障的完整闭环,层层递进、有机统一。首先,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奠定了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次,后续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都是对民主集中制六项基本原则的程序化、体系化展开,具体规定了党的选举制度、党组织设立或撤销的审批制度、征求意见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制度、巡视巡察制度等,形成了全链条组织制度安排,为构建组织体系提供了制度依托。

记者:党章通过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组”等,设立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如何贯通把握这些规定?

倪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我们党长期执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前提条件是建立健全覆盖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的严密组织体系。设立党的组织体系,是党章建章立制的主体任务。

党章通过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组”以及第二章第十八条有关重视党的建设、加强党的工作的规定,设立了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联通、各司其职、集中统一、执行有力的党的组织体系。其中,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等。党的地方组织,包括省市县3级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地方党委及其常委会等。对于党的基层组织,党章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对于党组,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章第八章还专门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这个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由于党的工作由党的干部担负,所以第六章“党的干部”针对党的干部的育选管用评等问题作出全链条规定。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写入“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充分展示了我们党反对特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记者:党章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党的纪律”、第八章专门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如何理解这两章规定?

汪伟林: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自党的十二大党章起,第七章、第八章专门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出规范,成为党章的固定体例。

专章单列党的纪律,系统回答“党的纪律是什么、应当遵守什么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从党的一大到二十大,纪律规定始终是党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大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是根本性的顶层制度设计,系统规范了“六项纪律”以及纪律处分的类别、程序等,是所有纪律类党内法规的总源头、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均以此为根本遵循,构建起自上而下、层级清晰、系统完备的纪律规范体系。

专章设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精准回应“谁来维护纪律、如何保障执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第八章系统规范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与设置、主要任务和职责、工作程序与权限,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履职尽责的根本制度遵循。纪律检查机关是政治机关,要通过严格监督、严肃执纪、精准问责,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定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两章规定深度耦合、相辅相成,构建完整严密制度闭环。第七章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六项纪律”,设定了行为规范和责任后果;第八章明确了针对违纪行为的查处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确立了监督主体和运行机制。没有刚性的纪律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就缺乏根本依据;没有纪律检查机关的专责监督保障,纪律条文就容易虚置。两章内容与党章的其他章节前后衔接,共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保障和问责追责工作机制,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管党治党“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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