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实名制 能有效防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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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实名购卡究竟能否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呢?记者近日进行了走访调查,有关专家、律师和市民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预付卡不但要实名购买,而且要实名消费,真正做到全程透明化,因为最管用的反腐措施还是公开。

 

办卡调查

只要带着钱预付卡买多少都行

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路和玉凤路交叉口附近的家乐福超市,在收银处,看到一些购物者在用预付卡结账。

在问及预付卡的购买情况时,该超市服务台的工作人员称:“可以办理预付卡,面值100元起,最高不限。”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他们的预付卡对办卡人没有任何限制,无记名消费,办卡也不需要什么证件,不用实名登记,工作人员明确表明,卡办好后可以送给他人使用。

豫商卡被不少人认为是“最牛”的卡。记者拨通郑州市经三路销售豫商卡的营业厅电话,对方称该卡可以多领域消费,可重复充值使用,可在大商新玛特、百盛、世纪联华等大型商场超市,以及数码电器、餐饮、娱乐、洗浴、美容、健身、旅游等20多个行业的300余家商户刷卡消费。“本卡通过银行、银联等清算平台,为客户和商户之间建立全新的资金结算关系。”

记者同样问如何办理该卡时,对方称只要带着钱就行,最小面值100元,最高1万元,对办卡人同样没有任何限制。

郑州一超市的员工说,每到逢年过节时,他们超市的预付卡就卖得特别快,“大家拿着卡购物方便,送礼也方便”。

“预付卡作为一种‘情义卡’,用于送礼更显得委婉,送钱太直白。”正在家乐福超市购物的张先生说,“现在有很多单位给员工发放福利也用预付卡,方便携带,超市也乐意推出这样的卡。”

 

警示案例

便捷预付卡“卡”住了幸福生活

20101029日,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陈伯羽和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防治科原主治医师李惠,因受贿一起坐到了濮阳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

陈伯羽受贿的东西就是一张张的预付卡。在案件侦查中,检察官在一个笔记本中发现陈伯羽退回20多名行贿人钱物的记录。

供述中,李惠表示非常后悔,尽管她看到钱也心动,但钱太“咬手”,曾经多次把钱退还给行贿者。而当行贿者给他送上各种预付卡时,她几乎没有犹豫就收下了。用她的话说,“卡里的钱是有时效性的,过期作废,得赶紧把它花掉”。李惠的贪欲逐渐影响到丈夫,最终把丈夫也拽入了受贿的深渊。卡里的钱被花掉了,他们的幸福生活也随之被“卡”断了。

被“卡”断幸福人生的远不止他们。

今年1月份,北京市地税局原副局长苏文权,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受贿原因是他多次收受他人的购物卡。

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过一个节,收取各种购物卡价值就达数十万元人民币。

……

当“送礼就送购物卡”成为一种时尚,其背后却是一条灰色的资金流,连接起的是一个贪腐链条。然而,不少贪官栽在小小的预付卡上的同时,还有一些人仍然对收受预付卡这种隐蔽的受贿方式存在侥幸心理。

 

问题分析

预付卡为何变成“腐败卡”

“购物卡以其减少现钞使用、方便支付而受到消费者的喜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铁良分析,对商家来说,预付卡减少了现金流压力、贷款压力,可以提前回笼资金,具备了—定的融资功能。因此发售预付卡的商家越来越多。除了超市、大型商场、百货公司发行的购物卡之外,具有一定现金金额的各类贵宾消费卡、不记名的会员卡等也开始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利用各类预付卡进行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日益突出。每逢节假日之际,各大商场现金柜台前,购卡的人群络绎不绝;在街头巷尾,不少礼品店也竞相打出回收各类预付卡的招牌。

刘铁良说,我国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滥发各类津贴、补贴、奖金,随着该制度越来越严格的执行,发放购物卡无疑成了一条替代现金发放的途径。那些“不差钱”的单位用购物卡代替福利、过节费等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对行贿者来说,购物卡既非现金也非实物,送购物卡好似免去了“行贿”之名,对受贿者来说,收受购物卡也减少了心理负担。“婉转隐蔽、受者踏实”是预付卡备受青睐的主要原因。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瑞侠分析,预付卡本无罪,之所以被大家称为“腐败卡”,是因为送预付卡这种行贿手段较隐蔽,查起来难度较大;有些公司以卡代替过节费给员工发放,不仅方便,还可以合理避税。商家销售预付卡也有利可图,这都对“腐败卡”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于是,通过购物卡这个载体,灰色资金从行贿者手中到了受贿者手里,行贿者与受贿者各自获取了预期利益。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宋向清表示,他曾了解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2009年办理的涉及预付卡的贿赂案件,占到了行贿、收贿案件总数的833%。愈演愈烈的“预付卡腐败”,折射出腐败形式在新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变异。

 

法律界定

公职人员收受“具有

金额的预付卡”构成受贿

“其实,不管是用购物卡发福利还是行贿者、受贿者自我免责的推辞,不过是他们自欺欺人的借口罢了。”刘铁良说,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包括住房、医疗补贴,“奖金”只有一种,“年终奖金”。并且该法还明确要求:“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他认为,限制公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用购物卡发福利、发过节费及其他补贴,显然缺乏合法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刘铁良介绍,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对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购物卡具有与其标注金额相同的购买力,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公职人员收受购物卡及其他具有金额的预付卡毫无疑问构成了受贿罪。

 

各界热议

“新政”能否有效防腐?

“不能预防腐败”,还给普通市民购卡带来麻烦。

  对于实名制购买商业预付卡这一新政,有专家认为实行实名制之后,增加了行贿的难度,对遏制腐败很有帮助。但有市民不这样认为。郑州市民贺先生态度非常坚决地说:“超过万元才‘实名制’购卡,这不能预防腐败,购买者可以多购买几张不超过1万元的卡,照样可以送礼嘛。”他认为,这一制度倒是给普通市民购卡增加了麻烦。

执行起来有规避的缺口。

  对这一制度,法官刘铁良认为,购卡实名制要落实,首先要求各商业企业、商家严格执行该规定。但是,这无疑增加了商业企业的运营负担,如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支出,限制了部分购买力,即缩小了商业企业的经营额。要使这些商家按规定执行,靠自律显然不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势在必行。

他说,实名登记的是购卡人。该新政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的才实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在5000()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这个规定留下了规避的缺口。当事人可以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期分批购卡,使该规定流于形式。因此,如果不与其他措施综合防范,而仅靠这一新政来防范“预付卡腐败”,效果难免会差强人意。

有震慑作用,应增加实名消费。

  周瑞侠认为,对购卡者实行实名制,这至少让消费购物卡的腐败官员多了一丝担忧。而且以前收受购物卡在法律的处理上比较轻,现在购物卡受贿和现金受贿一视同仁,其威慑力也就相应加大。

但是,仅凭这些规定恐怕是不能完全遏制“预付卡腐败”的。以实名登记为例,购卡时需要实名,但消费时并不需要实名,这样很难对受贿者形成约束机制。

周瑞侠分析,实名登记购卡虽有一定震慑作用,但终究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取消购物卡又有些因噎废食,那就有必要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不但实名购买,而且要实名消费,真正做到全程透明化,因为最管用的反腐措施还是公开。要想反腐,还是应该下决心从根本上想办法,而不能仅从“实名购卡”这个形式上来解决。

缺乏实施细则,治标不治本。

  宋向清说,此次新政出台,表明了国家解决预付卡带来诸多弊端的决心。但政策缺乏具体细则,实施起来可能会治标不治本。如果只对购买人实施实名制,而使用人不用实名制,这无疑产生不了预期的效果。“想做到使用实名制,在操作中会有不少的难度,商家是否会尽责核对身份信息?相关部门如何实施监管?这都需要在技术上进一步细化完善。”■

 

小知识

商业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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