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被遣返 昭示外逃人员难逃回国受审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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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被遣返回国。中加双方在首都机场经过司法交接手续后,赖昌星当场被宣布逮捕。

“这次成功遣返赖昌星,对中加互相遣返重罪犯罪嫌疑人有很大意义。同时也由此打开了追回中国外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的路径,对这些外逃人员将是一个威慑力量,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在谈及此事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国外不是外逃嫌疑犯的庇护地

赖昌星为躲避法律制裁,于1999年逃往加拿大,利用中国与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关系,企图长期逍遥法外,但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在经过一波三折之后,加拿大联邦法院于721日驳回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决定执行对他的遣返令。

“这次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的这一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说明欧美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疑虑开始消除,逐渐建立起一种信任感。”曾多年致力于国际间司法协助、引渡等方面具体谈判工作的黄风认为,像这样的司法判例一旦形成,中国外逃人员再以回国后会受到政治迫害或遭受酷刑为借口逃避被引渡或被遣返,就不会获得逃亡目的地国的支持了。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吴高庆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颇有研究,在他看来,赖昌星的成功遣返,为下一步遣返其他外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宝贵经验。“这再次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无论他逃到世界的任何地方,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海外追逃还面临一些困难

职务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嫌疑人远遁海外的案例近几年并不少见,每逢肃贪风声一紧,便有人闻风逃往国外,利用中国与他国法律不对接的空子,想就此逍遥法外。

据介绍,目前案值大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乐土”集中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外逃人员看成是庇护所。而一些小贪官则逃亡到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和俄罗斯等。

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难题,引渡、劝回、遣返及其他司法合作形式应运而生。从1998年以来,有超过230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中贪官的比例相当大),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清洲、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等人,通过引渡、遣返、劝说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被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渡回国。

但中国在海外追逃中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的问题。黄风分析认为,由于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两个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执法理念,使得引渡、遣返难以顺利进行。而且,我国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及一些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同样是个国际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是返还资产的原则,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黄风说,“比如举证、判断财产的属性等,都很复杂。”

加强国际合作让贪官无处可逃

尽管我国的海外追逃只是刚刚起步,尚有很多外逃的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人员滞留国外,但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无疑是我国海外追逃工作中一个令国人振奋的消息。

受访专家认为,中国目前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严厉打击外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人员。

吴高庆建议,我国应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与外逃人员逃往目的地国建立比较稳定的司法合作关系,积极争取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开展有效的司法合作,以使更多的外逃人员回国受审。

“有效地惩治外逃人员,能给外逃人员以震慑,只要在国内犯了罪,不论跑到哪个国家,都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将他缉拿回国受审。”吴高庆说。

截至2010年,我国已与68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合作条约106项,其中与32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包括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等一些发达国家。中国海外追逃的速度正在逐渐加快,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也不断被压缩。

“要做好外逃贪官非法转移资产的追缴工作,切断他们负隅顽抗的经济来源。”黄风建议。

“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黄风指出,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衔接。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对我国的法治进步、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现实情况进行宣传,树立起良好的法治形象,消除一些国家对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司法人权保障的不信任感,从而可以减少追捕外逃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和追回犯罪所得的阻力。完善监控机制让贪官无法出逃。

引渡、遣返逃到他国的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人员,毕竟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赖昌星案就是一个实例。

“因此,在积极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的同时,我们更要立足于做好国内的预防工作。”吴高庆认为,“应尽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人员外逃的工作协调机制,用务实的举措让这些人逃不出去。”

针对外逃人员大部分是贪官的实际,吴高庆建议,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防范贪官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堵死贪官的外逃之路。

“同时,要建立‘裸官’防范制度。”吴高庆指出,防范“裸官”应当“裸财”和“裸权”,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将官员的财产置于阳光之下;对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防止官员利用权力敛财,“这样,既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也有利于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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