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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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引导党政干部奋力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任务、奋力追赶超越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其党政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20%确定。

(二)以省政府名义对年度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分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分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对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工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年度监测考评前5名的县(市),分别授予“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建设强县”。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奖金差额发放到人。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对“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建设强县”,各奖励20万元。

(三)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制定。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其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等结果,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党政干部,加强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培训。

(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在执行重要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干部思想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现实顾虑多等节点,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探访慰问,疏导缓解压力,加强人文关怀。

(三)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福利,丰富文体活动,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带薪休假、加班调休、干部体检等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研判、干部考察内容。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考核考评结果提供或认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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