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苗头腐败”的“良方”
——陕西省纪委开展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工作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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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商洛市商州区纪委接到一封群众来信,反映一乡党委书记张某“乡里购买的小轿车,他经常开回家,来去自由”。随后,在区纪委的一间办公室内,展开了一次非同寻常的对话,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区纪委几位同志提问,这位书记回答。据他讲:“由于该乡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经区政府批准乡上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以方便工作,但自己身为书记,确实存在公车私用问题。张某表示感谢党组织的及时提醒,今后一定要廉洁自律……”这是陕西省纪委在开展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幕。仅今年上半年,陕西省已对2467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警示训诫”。

  2002年6月8日,原安康市公路局局长周正全因受贿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周正全面对市纪委的办案人员痛哭流涕:“在案发前没有任何人找我谈话或批评教育,如果早给我敲敲警钟,也许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种地步。”类似这样的场面,各级纪委的干部早已不是第一次遇到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剖析腐败分子蜕变的轨迹,他们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心存侥幸的轻微违规违纪开始,一步步走向不归路的。究其根源,就是现行的监督制度,超前防范不够,动态监管不力,致使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变质。那么,如何建立一种制度,能够让那些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的党员干部尽早“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呢?

  面对一个个“前腐后继”的党员干部和痛苦忏悔的场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董雷无论过去是在一线工作,还是现在身居要职,他多年来一直在探寻解决“苗头性”腐败的“良方”。

  2002年,董雷书记在省纪委常委会上谈了尝试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构想,常委们一致认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2003年3月,董雷书记轻车简从,一路风尘,深入到商洛等市、县调研,与基层纪委的同志座谈,计划开展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工作。回到机关后又请来一些专家、学者论证,尝试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家形成的基本共识是: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属于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多,真正演化为严重腐败问题的少,轻微违规违纪的人多,真正蜕化堕落为腐败分子的人少;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者多,故意违纪、胆敢试法者少。出现的问题往往游离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一方面单纯依赖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的“软约束”很难奏效,另一方面依靠纪律制裁的“硬约束”又显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反腐败监督工作中面临的“空当”、“盲点”和难点,迫切需要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同时,在二者之间构建一道新的组织监督防线。

  在省纪委二次全会上,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董雷正式提出 ,陕西省纪委要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探索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

  所谓警示训诫防线,简言之,就是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据党纪规章,实行超前防范,动态监督,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它解决问题的适用范围是:轻微违规违纪错误;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错误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苗头性腐败问题;其他介于可处理与可不处理之间的问题。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反复研究后,确定了商洛市、渭南市、汉中市和山阳、商南、澄城、千阳等县(区)展开试点工作。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工作一年来,董雷等委领导时常牵挂着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他们多次来到试点市、县听汇报,解难题,使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少走了弯路。试点地区在工作中善于思考,积极探索,他们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成了支撑警示训诫防线的三项制度,即〈〈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和《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明确了实施警示训诫的内容、程序、方法、措施等,用制度规范工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

  2002年11月,商洛市某县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003年5月,商洛市纪委和相关部门在追究责任人的同时,对该县县长进行警示提醒。县长来到市纪委后,市纪委的领导指出了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位县长承认辖区确有个别地抓安全生产流于形式,检查走了过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有时碍于情面,处理太轻,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并表态要引以为诫,全面整改。从后来的情况看,全县安全生产面貌焕然一新。

  这是商洛市针对警示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层面推行的警示提醒制度。就是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

  截止目前,商洛市已对142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警示提醒。全省上半年被警示提醒的党员干部达1958人。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认为警示提醒体现了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通过组织及时提醒、早打招呼,可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以督察引导 、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进行诫勉和疏导,即诫勉督导制度。

  如澄城县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由于该企业负责人范某工作方式不当,使一些工人产生误解,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怀疑范某有经济问题,联名向县纪委写举报信,当时范某情绪很低落。县纪委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将真实情况反馈给职工,解除了他们的疑虑,帮助范某分析了其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鼓励他振作精神,大胆工作,现在该企业已成为澄城县的骨干企业之一。

  商洛市某检察院曾多次受到上级表彰。但去年7月,市纪委接到来信举报,反映该检察院越权执法,乱收款项。纪委调查后发现确有此事,决定对检察长予以诫免督导。这位领导知错后态度明确,很快将违规收取的8万多元违纪资金退还给原单位,并在全院开展清理整顿,挽回不良影响。上半年,陕西省共对302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诫勉督导。

  事实证明,诫勉督导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既能保护党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能促进他们适时改错纠偏。回访中,一些受到训诫的同志感慨地说:“多亏纪委及时发现问题,帮助我改正了错误,否则,不知要错到什么程度。”

  日常工作中,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已开始触犯党规党纪,但情节一般较轻,对这些干部是“推一把”还是“拉一把”呢?如今年4月份,商洛市委组织部在公示干部期间,群众反映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某,在接受下属请托,向上级争取资金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市纪委经初核,发现确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较轻,可免于纪律处分,于是要求该县纪委对李某进行“训诫纠错”,责成其限期改正错误。为了体现训诫纠错的严肃性,同时,市委当即取消了李某的任用资格。

  训诫纠错制度,就是对于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进行批评训示,强制改正,并给予训诫和纠正。像李某这样从纪律处分的边缘挽救过来的党员干部全省上半年共计210人,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综合效果。

  整改是警示训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整改走了过场,就收不到预期效果。对于那些训诫后仍不改者,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促其改正。澄城县某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语言不文明,经常和群众发生纠纷打架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县纪委对主要领导进行训诫谈话后,仍我行我素。县纪委对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通报批评,从而促使他们彻底认清了错误。华阴市某乡人武部长参与了妻子的经商活动,市纪委对其3次诫勉谈话并未改正,市纪委会同组织部、人武部等单位对其宣布停职检查后,该同志才整改,华阴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一年多来的实践,试点市、县(区)纪委都有这样的体会:一是对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有办法了。过去,大量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因不够党政纪处分就不予处理或信访了结,有的甚至不了了之。现在有了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就有据可依了。二是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商南县某局一名领导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出现失误,县纪委及时给予诫勉督导。他深有感触地说:“实行警示训诫是组织关爱干部的一剂‘良药’,起到了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董雷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试点工作的实践表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有利于拓宽纪检监察工作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动态监督,降低反腐败成本,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益尝试。各地各部门要对“三项制度”的内容、程序、方法、措施等继续探索,努力形成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强化责任追究的机制,稳步推进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工作,真正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正、保护挽救的功效。”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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