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县级领导“说清楚”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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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结合“五项制度”的实施,认真回顾总结近年来反腐倡廉的实践,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县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实施办法》,特别就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提出了县级领导“说清楚”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了干部作风转变,确保了县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说清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

“说清楚”制度是针对全县领导干部包括县级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致使自己分管的乡镇、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被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自己应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追究形式。

具体内容是:县委工作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委分管领导应向县委书记说清楚;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向县长说清楚;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共同分管的单位和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向县委书记、政府县长说清楚。乡镇党委政府受到责任追究的,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应向县委书记说清楚。

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分管县级领导或联系乡镇县级领导在向县委书记、政府县长说清楚的同时,应向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说清楚,并作出书面检查。

乡镇、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受到责任追究的,分管领导应向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清楚”,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要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说清楚”。

“说清楚”的责任主体是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性质是因为其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而应承担的间接责任。这是纪检监察机关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探索,是纪委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措施。《中国共产党章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都为“说清楚”制度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说清楚”体现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战略思想要求我们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与斗争中要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那么,如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是纪检监察机关一直在探索和研究的课题。“说清楚”制度正是我们对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探索和总结,它以制度的形式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而且还要管好下属,抓好所管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说清楚”。

“说清楚”符合《党章》的要求。《党章》在总纲部分所确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说清楚”制度的推行奠定了理论基础。“说清楚”就是要那些只占位不作为的领导干部“说清楚”,是要那些只挂帅不出征的领导干部“说清楚”,它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而促进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确保党的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说清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它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能就要延伸到哪里,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清楚”就是对所辖范围出了问题的领导干部的一种责任追究形式。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主力军,在查处重大案件或进行专项检查时,往往会因干部管理权限的问题而不好追究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建立“说清楚”制度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报请同级党委责令领导干部对辖区内发生的问题“说清楚”,问题情节严重的还可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说清楚”是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让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说清楚”,就是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说清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说清楚”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这与《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完全一致。

二、“说清楚”的重点和具体做法

“说清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认真界定,慎重使用。

“说清楚”的重点是:对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或分管工作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获得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职责范围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或疏于管理,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等。

“说清楚”的具体做法是:

1.注重收集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从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举报中;从每年度的综合考核,专门考核和专项检查中;从查处重大案件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说清楚”。

2.准确认定责任。如果是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该领导干部纵容下属造成的,还是因为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是下属不服管教、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准确地予以认定,确定“说清楚”的对象。

3.按程序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认定领导责任后,需要领导干部“说清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报请县委、政府同意后,向领导干部发出需“说清楚”的函,责令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范围内就失职、失责情况“说清楚”。

三、推行“说清楚”制度的意义和成效

“说清楚”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责任制的落实作为反腐倡廉的总抓手,狠抓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取得了一些让群众满意,看得见、摸得着的廉政建设成果,促进了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但在一些乡镇或部门责任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领导只管抓经济,抓其它工作,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消极应付;一些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愿抓、不敢抓,出了问题非但不组织力量查处,反而为被追究对象说情开脱,将矛盾和问题上缴,致使纪委孤军奋战。“说清楚”作为落实责任制的一种追究措施,不仅让违纪违法的当事人“说清楚”,而是让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清楚”,有力地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说清楚”是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的有效手段。近些年,我们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狠抓干部作风建设,县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十条规定》,《富县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开展了“筑防线、保廉洁、树形象”作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使全县干部作风发生了很大改观,但由于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不少干部在作风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读书、不看报,理论水平下降;有的全局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有的不讲原则随心所欲,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精神萎靡,官潦主义严重等,类似这些问题仅靠思想教育的软约束很难奏效。推行“说清楚”制度,以一种事后责任追究的方式,不仅追究了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还可上追一级追究领导的责任,进而促进各级干部转变作风,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说清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力抓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促进发展、保障发展、服务发展;必须高度关注民生,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统筹兼顾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县委《关于全县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至县委书记,下至派出纪检组长、纪检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在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方式的同时,提出了“说清楚”制度,督促各级干部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进而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县纪委查处的两起重大案件,在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后,按照“说清楚”制度的规定,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就自己主管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向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说清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系富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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