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以张某某滥用职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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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某交警中队民警。

张某某和同事驾驶警车在辖区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无牌汽车在路段行驶,张某某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而驾驶人周某某没有停车。张某某怀疑此车是数日前该路段肇事逃逸车辆,便在自信以本人驾驶能力能够安全截获嫌疑车辆、未进行请示的情况下,对该车实施了追截,导致两车发生挤撞。警车驶出公路左侧,将村民郭某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追截车辆驶出公路右侧,撞到柳树后严重损毁。

二、分歧意见

对张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张某某身为执行公务的人员,明知发现疑似肇事车辆不配合检查,需要报告上级决定处理,却没有按规定汇报,属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张某某明知不能决定追截车辆,却超越职权作出追截决定并予以实施,导致严重后果,属于越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情形。

三、分析意见

对张某某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反映了如何区分玩忽职守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的问题。所谓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同属失职渎职行为,二者在主体上都是党和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客体上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

本案中,张某某身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车辆损毁的后果,符合失职渎职行为的主客体要件,对此不存在争议。我们具体分析张某某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后,同意第二种意见,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张某某相应处分。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主观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故意;而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过失。就滥用职权行为而言,其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已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既包括预见自已决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包括预见自已决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还包括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形。就玩忽职守行为而言,其过失既包括应当预见损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特殊情况下,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观方面还可表现为放任的间接故意,如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单位账务票据异常,本应及时同银行核对或向上级反映,但由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未进行核实反映,直至假票据挪用公款一事案发,行为人对这种危害结果主观上就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

可见,玩忽职守主观表现主要是不作为的过失行为,而滥用职权主观表现主要是故意的违规行为,但都存在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情况,所以主观原因不能成为定性的关键,但可以作为量纪因素。

结合本案,从张某某违规决定并实施追截分析,其明知自已不能私自决定追截嫌疑车辆,却仍然违规实施追截,其决定追截的主观意图显然是直接故意;从违规追截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的后果分析,张某某在追截前已预见存在危险,但自信可以避免危险,取得安全截获的良性结果,其并不希望出现肇事的恶性后果,便属于自信的过失。当然,从张某某本

身是后果的制造者来看,便不能排除张某某对行为结果也持故意,即对发生车辆相撞持直接故意,对致郭某某死亡的后果持间接故意。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判定行为人意愿为故意或过失的,应当认定为过失,从而认定张某某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情形的滥用职权行为。

(二)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超越职权;而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就滥用职权行为而言,其对职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决定无权处理的公务事项;二是以乱作为的方式违反规定,随心所欲处理公务。就玩忽职守行为而言,其对职守的“玩忽”,也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对工作不作为,即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二是对工作不积极作为,即行为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可见,滥用职权的客观表现主要是超越职权的作为和乱作为。如执法人员违反报批工作规定,私自决定对查获的赌博人员进行拘留处理,即属于超越职权的作为情形;假如执法人员对该赌博人员处罚时,未以赌博规定处理,而是徇私以打架斗殴规定处理,便属于超越职权的乱作为情形。而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主要是不作为和不积极作为。如某工作人员在接到检查肇事逃逸车辆任务时,未去岗位进行检查,致使肇事车辆逃脱,即属于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情形;假如在检查嫌疑车辆中,因审核驾驶人和车辆证件不严格,致使嫌疑车辆逃脱的,便属于玩忽职守的不积极作为情形。

结合本案,以张某某擅自决定实施追截,致使发生肇事的结果分析,其实施追截的行为是违规的,但不是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的怠于职守和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而是绕过报告上级的环节,超越自身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属于越权作为的滥用职权行为。

综上,本案应认定为过于自信过失的滥用职权行为。(本栏目稿件由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提供)

编辑:弓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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