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反腐败“杀之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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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在一些论坛里泡着,发现大家谈起反腐败都有一股“杀气”:认为只要肯下决心,动真格,人没有不怕死的,多杀几个,给其他的“猴”看看,“准”腐败者自然就不敢轻举妄动了,现在的腐败滋生现象就是因为杀得太少,想当年在五六十年代,杀了几个“刘青山”、“张子善”不就轻轻松松搞定腐败了吗?显然,这些网友把解决腐败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归结为了“杀之可矣”。

  真的是这样吗?且慢下定论!反腐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愚以为,光有愤怒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还得有策略、有理性。多杀几个腐败分子,这的确是最解气的做法。当我看到那些腐败分子为非作歹、鱼肉百姓、荒淫无度的报道之后,脑子里冒出的第一个原始冲动,也就是杀了这些贪官以解吾恨。但冷静下来想想,打击腐败真的仅仅靠多杀就可以吗?我们可以读读历史,洪武年间,明太祖整肃吏治,亲拟《大诰》,对腐败者施以重刑,其中最有名的即为“剥皮实草”之刑,具体做法是,把腐败的官吏活剥之后,将晒干后的人皮充以柴草,挂在继任者的大堂梁上,时刻加以警醒。这是我听过的最让人毛骨悚然的酷刑了,朱元璋的想象力实在非凡。但就是这么严酷的刑法,头上还悬着那么恐怖的一只“鸡”,也没能震慑住明朝的那些“猴”,虽然太祖在时,官场还算清廉勤勉,但越到后来,反弹也越厉害,明代官场愈来愈黑暗腐败,最终成为中国封建史上最腐败的一个朝代。再看新中国刚刚建立的五六十年代,那时腐败没有滋生蔓延,的确是因为党中央及时发现了苗头,杀了刘青山、张子善等一批腐败分子,但杀的实际数目也并不多,腐败不兴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当时社会刚经历了巨大变革,没有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所以,“杀之可矣”虽为最解气的做法,也会有一定的效果,但却绝非最终有效解决腐败的办法。

  要解决腐败问题就得有大气魄,不拘泥于老祖宗搞了几千年的杀人成法。有一件小事值得谈谈。某日从新闻媒体看到,对侵占国家数亿元资金的余振东,从国外引渡回来后不使用死刑。刚看到这则消息时,我和大多数人一样生气,觉得太便宜了这小子,以其涉案金额之巨和恶劣的出逃行为,不判死刑,太让人感到不平衡了。后来还是一个“高人”给我点破了其中奥妙,这才平吾心中之不快,唉,为了把逃到国外的贪官都抓回来,就让这鼠辈苟且先寄下一命吧。如果把这件事深入探究一下,舍得之间,其实还是体现了两个字,即“法治”。腐败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杀之可矣”只是一个外科手术,清除了“烂掉的”部分,但要根治此病,必须内服外调,通盘考虑。反腐败不仅仅是将一些腐败分子揪出来示众,还要下大力去反那种“腐败氛围”,去改变那种“好的不香、坏的不臭”的“腐败文化”,去治理黑白颠倒的歪风邪气,去纠正那种廉政勤政干部吃亏、受气、被打击的不正常局面,去改造那种香臭不分的“腐败土壤”。要做到这些,我有两剂良方,一曰:法治,二曰:从自我做起。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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