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 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近日,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商业预付卡规范与管理的意见》。
主要内容有:(一)健全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建立健全商业预付卡发行核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当年发卡规模最高不应超过发卡人上年度净资产的60%。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和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l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 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严格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发票管理和购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二)9部门协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三)建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托管制度。(四)严肃纪律,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
文章来源:监察综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