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十二届省纪委三次全会以及《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陕发〔2014〕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7号)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近日省扶贫办经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并印发了办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办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陕扶党发〔2014〕16号)。
《实施意见》明确办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提出了三个层面的责任清单。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包括:严格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贫困群众利益行为、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支持纪检部门工作和抓班子、带队伍、作表率;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包括: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发挥表率作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监督。
《实施意见》明确办纪检组对全办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加强执纪问责,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应有作用,促进党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具体责任清单包括: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纪律监督、严肃查办案件、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五项工作保障措施:一是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警示防范;二是积极推行“签字背书”制度;三是认真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四是执行廉政谈话和纪委约谈制度;五是抓好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