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工作人员从政行为,促进廉洁行政,建立财政正风肃纪长效机制,近期,省财政厅出台了《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从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消除特权行为,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整治衙门作风,管好配偶子女、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做出了10条禁止性规定:
一是严禁接受部门、地方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是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公款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三是严禁让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或者个人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住房、办公设备及其他资产。四是严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五是严禁泄露尚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或者利用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取利益。六是严禁在资金分配、行政审批、政策制定和执行等事项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七是严禁在办理业务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刁难、吃拿卡要。八是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管理服务对象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人事安排、采购招标、存贷款业务等内部管理事项。九是严禁个人违规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的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十是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或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以及参与赌博、从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活动。
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