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受贿案审查起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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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每一份证据都精雕细琢检察官细说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受贿案审查起诉过程

  “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完全一致。”7月9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对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受贿案宣判一结束(本报7月10日曾作报道),此案公诉人、宣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鲁建武就告诉记者,“虽然陈超贤对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有些不理解,但能当庭坚决表示不上诉,这在我们以往办理的一些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并不多见。”

  每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又能让被告人发自内心地真诚悔罪,这是鲁建武所认为的办理案件的最高境界。

  “送阅专报”呈递20多份

  陈超贤涉嫌受贿案因牵涉到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所以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指定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了三起上海社保系列案,除陈超贤案外,还有郁知非职务侵占案、郁国祥涉嫌单位行贿案。由于陈超贤官至正厅级,所以在这三起案件中影响最大,将该案交给哪个检察院来起诉,有关方面颇为慎重。

  此前,宣城市检察院曾成功办理过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许道明(正厅级)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有安徽经济“强人”之称的该省双轮集团原董事长刘俊卿夫妇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反响很好,而领衔主办这两起案件的正是鲁建武。2007年9月,当安徽省检察院将陈超贤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关方面经过认真考虑,决定将该案交由宣城市检察院来审查起诉。作为宣城市检察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鲁建武自然责无旁贷地领衔办理此案。

  在高检院有关部门和安徽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强有力的指导下,鲁建武和检察员梁庆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办案中。每一个细节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疑问都不放过,每一个环节也都会慎重地按规定逐层请示。

  案件受理前,陈超贤本来羁押在该省含山县看守所,为了提讯和下一步审理的方便,该院写出书面“送阅专报”,建议将其换押到宣城市辖区内的宁国市看守所,并逐级进行请示。“前前后后光这样的‘送阅专报’我们就呈递了20多份。”鲁建武说。

  指控有力在于证据扎实

  从当初近3万字43页的审查起诉报告、8本厚厚的卷宗,浓缩成如今只有简洁的4页纸、不到2000字的起诉书;在前后六个月的时间里,历经多次提审、自行补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这背后,是对证据一遍又一遍地精雕细琢。

  该案的原侦查卷显示,2004年9月,陈超贤向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李某提出借款76万元为其姐姐买房,李某向上海海直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陶宏借款76万元,并把钱存入陈超贤姐夫的存折。2006年9月,为归还借陶宏的76万元人民币,陈超贤向上海银荔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永庆要了76万元,通过李某归还给陶宏。审查起诉期间,这76万元到底是陈超贤向陈永庆的借款还是索贿,成为摆在公诉承办人员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很难定性为索取贿赂。后来虽然补查了一些证据,但仍然无法排除是借款的可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最终起诉时这76万元并没有定为受贿。

  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承办人员面对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陈超贤案件的一些行贿人和证人不少都旅居海外。这一客观原因使得侦查期间取证困难,也给后来公诉承办人员复核证据带来很多不便,他们只有另辟蹊径,寻找其他证据。最终,办案人员查明了充分证明行贿人既送了钱、陈超贤又为他们谋取了利益的事实。“通过不懈地努力,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都比较完备了。”鲁建武说。

  今年5月16日案件开庭审理这天,原计划庭审需要一整天,但由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十分有力,加上陈超贤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庭审仅用大半天就宣告结束。记者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检察官文明办案,我心服口服”

  在检察机关办案中,一次,陈超贤跟公诉承办人员说起,他现在感觉很后悔,自己曾经是上海市的廉政典型,2006年上半年还公开作过廉政报告,此时却成了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他还说,他刚参加工作时的单位就属于监狱、劳教系统,想不到这么多年居然来个轮回,又要回到监狱系统。

  “能够跟我们这样袒露心迹,某种意义上说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十分注意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文明办案,使得他在心理上信任检察官。”鲁建武说。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陈超贤表达了要请辩护律师的愿望。由于陈超贤的妻子在他案发后已经出逃国外,其他亲属有的在海外,有的一时又难以找到,公诉承办人员千方百计为他联系到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等两名律师。

  办案中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认真履行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陈超贤案件承办人员的一种自觉行动。他们既注意收集和固定关于陈超贤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绝不忽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他们审查发现,陈超贤在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有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受贿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情节,但案卷中这方面的证明材料并不充分,于是他们逐级反映,找到了一份重要的函件。据此,后来的起诉书中认定陈超贤“具有立功表现”。

  据了解,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到庭审,陈超贤对其受贿犯罪事实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检察官文明办案,我心服口服。”陈超贤说。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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