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巩固涉及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成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时,坚决杜绝地方或行业部门通过制定歧视性规定,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坚决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二是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将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在指定媒体开辟专栏免费向全社会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的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不得采用抓阄等方法确定中标人。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或将资质证书租借给他人投标。落实招标人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地点、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四是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设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派专人负责接受招投标投诉举报。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省、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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