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西安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西安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监督,保障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西安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政策规定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监督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五条:监督工作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进行。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职能处室的监督。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监督工作,并负责向区县委、区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相关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对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66号)等有关纪律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条:监督工作的重点。
1、落实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4条原则的执行情况。
2、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4、工程建设质量以及验收工作的监督。
5、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和办公用品的采购、配置。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乡村债务和增加农民负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建设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专项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挪用、挤占。
第十条: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划,降低建设标准,也不能追求豪华。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有建设项目,要按照西安市监察局《关于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向监察机关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备案,由区县分别汇总后报市纪委、监察局(第四纪检监察室)。
监察机关要组织发改委、财政、审计、建委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及办公用品的配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监察机关要对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要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后,项目的检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后,管理使用中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发挥出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发布,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西安市执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