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强化监督职能出台《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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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职能,加强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规范信访监督工作,近日,临潼区纪委出台了《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信访监督的对象为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信访监督:一是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二是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三是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四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信访监督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当面谈话;函询(发信访监督通知书);建议或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集体警示。信访监督实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一种或同时使用几种方式进行信访监督。实施信访监督时对区委、区政府管理的有关组织和领导干部,由区纪委信访室提出意见,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对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可直接或责成街道、部门纪工委(纪检组)实施信访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应的问题,可以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信访谈话,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当面如实作出说明。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经请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谈话。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应的问题,可以向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函询(发信访监督通知书)。 函询(发信访监督通知书)时,应要求被反映人在收到通知书或函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信访监督应于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经实施信访监督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在信访监督实施过程中,被反映人如果拒绝就信访监督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拒不接受信访监督机关的批评教育或者拒不落实整改意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行为干扰、阻碍或拒不配合信访监督实施部门工作,区纪委将依照本办法责令作出如实说明或落实整改意见;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文章来源:临潼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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