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行三项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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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市级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责范围,主动及时公开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教育收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应予公开的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权利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和说明。采取电子政务、政务大厅公开栏、办事服务指南、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是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各行政责任主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评议活动。将政务公开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基层群众代表参加,对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电视专题节目等形式进行。对评议结果公开,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相关部门现场答复,并积极改进,对条件不成熟暂不能改进的,提出计划,限时改进。

  三是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各行政机关一把手负总责,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各行政责任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的,严肃批评,限期改正;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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