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潼区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和长效管理,切实加强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提供了依据。
该办法明确区监察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强调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八种违反规定的情况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项目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不力,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变更、撤销或者不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公开义务;(二)不按本单位项目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公开项目信息;(三)不及时公开、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四)公开的项目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虚假公开;(五)不受理、不答复群众申请公开有关项目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六)干扰、阻挠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七)未按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八)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作出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了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次要责任;(二)因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初审,批准人直接作出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和没有提出抵制意见的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对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监察局。
文章来源:临潼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