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四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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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收费公示和告知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均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外公示,否则不得收费;各种会费、委托性中介服务费在公示的同时,必须向服务对象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由服务对象自愿决定是否交纳。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交纳各种会费、委托性中介服务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视为乱收费。二是先警告后罚款制度。除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明确规定需现场做出罚款决定之外,对企业和工商经营户的一般违规违章行为,先通知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者,实行罚款。违反要求的一律视为乱罚款。三是检查备案制度。市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基层站所,依法对企业和工商经营户实施检查时,除突发事件外,必须向上一级行政领导机关或派出机关备案,明确检查内容、时间、人员、对象。未进行上报备案的,一律视为乱检查。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四乱”案(事)件的,追究该单位行政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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