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纪委按照《内部公开审理听证制实施细则》的要求,针对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分岐,对某村党支部书记收受钱物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
一、公开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中,主持人由委局领导担任。主控方为案件检查室,主审方为审理室。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公开审理开始,简要说明会议意图及审理主题等,并对案件的事实、定性等依次向调查人员、审理人员询问;随后,控审双方分别对主持人提出的有关案情中不明之处进行说明;针对调查人员的陈述与审理人员审核的不符之处,双方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进行辩论;最后,由主持人宣布合议结论。
二、公开审理的主要内容
审理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收集的一对一证据是否真实、具体、准确;二是违纪事实是否能作为定性的依据。在审理中,主要围绕3个问题反复质证。一是主要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中反映的张某3次收受钱物问题,其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要素是否明确地反映出来;二是查取证是否全面、客观,有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张某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钱物,文字表达是否清楚;三是构成违纪错误的特征是否确定,定性是否准确,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5条处理,是否符合受贿错误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主持人在辩论、举证及在场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对张某一案的违纪事实及定性处理,达成了不以受贿定性处理,按照省纪委《关于农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中纪发(2001)6号《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的共识。
三、公开审理的主要效果
一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和处理案件,力争办铁案;二是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执纪监督,做到依纪依法办案,使所办案件符合程序和实体性要求;三是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四是对纪检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
文章来源:西安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