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五不准”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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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四风”,灞桥区重拳出击,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试行《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等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全区科级以上(含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喜庆等事项中,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严格申报程序,自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一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不准在星级酒店举办宴请活动;在农村举办的,不能明显高出当地平均水准;不准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

二是不准邀请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亲属之外任何人的礼品、礼金,严禁借机敛财;操办子女、父母婚丧等事项,不提倡邀请部门人员参加。

三是不准借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生日祝寿、搬家盖房、升学留学、小孩满月、出国出境和病愈出院等时机大操大办,不准将参与活动的范围扩大到亲属以外。

四是不准在任何单位、企业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是不准在各类婚丧喜庆等事项中动用公款、公物,使用公车。

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若要办理以上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程序申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一是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项事后一周内,其他事项一周前填写《灞桥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内容,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办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办理情况。

二是科级领导干部办理以上事项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属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办理结束后一周内报告办理情况。

三是对在操办此类事项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的,必须在一周内向区纪委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凡领导干部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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