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对民生八大工程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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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咸阳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加强对民生八大工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纪律规定》,要求各县市委、政府、纪委、监察局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派驻纪检组(纪委)、监察室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共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民生八大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在民生八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10种行为追究责任。一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民生八大工程专项资金;二是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依法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不依法公开招投标,搞暗箱操作;三是违规调整项目批复计划,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突破项目概算;四是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留下资金缺口;五是截留、挪用、挤占、置换专项资金;六是违反专户存储、会计核算、资金使用等财务制度,侵吞、滥用专项资金;七是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浪费;八是违反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各种费用;九是隐瞒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十是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文章来源:(咸阳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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