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今年以来,永寿县纪委监察局建立五项制度,用于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使全县的案件审理工作逐步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一是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对于移交的一般简单案件明确一人具体办理,负责到底。主审人对认为合格并提交审批的案件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案件进行详审,严格把关,拟写审理报告。
二是实行会审制。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理意见,再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是实行交叉审理制。针对一些乡镇、部门审理人员欠缺,案件调查和审理人员兼职的实际,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6个片,采取交叉审理的办法,从源头上杜绝了查审不分的现状,克服了自查自审,以批代审的不良现象。
四是实行代审协审制。对乡镇和部门一些复杂的、在交叉审理中有争议的案件,由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基层进行证据鉴别使用、事实认定、程序把关。对于文书档案不规范、内容不健全的不签发代审协审审批表。
五是实行错案追究制。凡审理人员徇私舞弊或工作不负责任,在审理案件中有畸轻畸重现象的,案审人员要负主要责任,情节较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