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原县纪委监察局按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陕发〔2005〕9号)中有关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精神和咸阳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的通知》(咸办发〔2007〕4号)要求,对23个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人员正式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要求,该县纪委、监察局对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直接管理,纪检监察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所在部门负责。今后,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将直接受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请示、报告。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所在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实行统一管理后,各县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人选,将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报县委,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一般不从所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人选一般从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县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备案。纪检干部的任用由所在部门提名,报县纪委、监察局同意。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由所在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享受所在部门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所在部门负责。
文章来源:(三原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