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以钢性纪律规范公务用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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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监督,防止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长武县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今后的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工作提出10项15个不准的纪律规定。

规定显示,一是不准将本单位车辆隐匿、私自出售或转让给下属单位(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不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二是未经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三是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车辆。四是不准将单位应急车辆、执法执勤车辆及机要通信车辆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五是不准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司机;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不准乘载非公务人员。六是不准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不准收受他人所送的油卡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七是使用公车租赁服务,需坚持一事一租的原则,不准长期租用公务车辆;任何单位不准租用公务车辆从事与租赁事务无关的其他事务及个人事务。八是执法执勤车辆用于单位一般性公务事务,不准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或对外出租出借。九是公务用车需定点停放,非正常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车辆停放于宾馆、酒楼、超市、旅游景区、居住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十是任何单位不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律同时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对违反本纪律规定的,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三问”规定,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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