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科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级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彬县制定出台了《彬县科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办法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科级干部,同时,也适用于对公司级、股所级干部的问责。问责的决定机关是县委、县政府,执行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办法中明确了问责的情形:凡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失误,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部门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问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对该乡镇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为了增强问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问责的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检查、案件查办、处理重大事故事件和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渠道,发现领导干部有问责情形和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并形成初核材料,提出问责建议,提交问责决定机关作出决定。然后,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章来源:彬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