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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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阳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对组织领导、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方法、等次确定和结果运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考核内容。办法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主要对党委常委会(党组会)专题研究本县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五个一”制度情况以及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在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方面,主要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市纪委《关于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落实中、省、市关于“三转”有关要求情况以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和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二、严格考核程序。办法规定考核分单位自查、组织考核、综合评定。单位自查,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自查。组织考核,由市廉考办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评价打分等程序进行考核。由各县市区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代表或市级部门组织部分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以及县市区纪委或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市纪委委员、市纪委领导及室主任,分别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测评。综合评定,由考核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所考核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由市廉考办依据考核组打分、各方面评价打分等情况计算各被考核单位最后得分,依照得分高低按县市区、市级部门分别排序,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三、强化结果运用。办法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将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比重由3%调整为5%,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比重由5%调整为8%,突出了对落实主体责任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规定,对在考核中有不能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党政主要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的;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班子主要成员或班子多名成员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能认真查处或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按时上报结果的;县市区纪委年内无自办案件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市委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任务、重要工作或决议、决定不能如期完成或落实,经督促或通报仍未完成或落实的等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对考核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实施警示训诫,责成其针对存在问题和差距提出具体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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