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物资的监管,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日前,咸阳市纪委、监察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咸纪发[2008]21号),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根据文件要求,一是加强对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机构捐赠款物,同时加强对这些部门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二是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民政、财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要严格制定和执行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转缴、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制度,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确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户存储、账目明晰,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群众。三是确保救灾款物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等部门在发放救灾款物时,要遵循调查摸底、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县两级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是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优亲厚友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随意分配、损失浪费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咸阳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