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以强化考核促进案件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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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咸阳市先后制定下发了《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咸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将查办案件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考核,有力地促进了案件查办工作。

增加考核权重。首先,咸阳市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权重,县市区由3%调整为5%,部门由5%调整为8%,分值分别增加了67%、60%。其次,在党风廉政建设百分制考核中,《考核办法》规定,党委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占13分,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占27分,两项合计40分,查办案件工作分值达到具体工作分值的40%。

做到奖罚分明。咸阳市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查办案件考评中均引入了加减分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考核办法》规定,“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受到市委、市纪委通报批评的减3分,受到省纪委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减5分,被中、省、市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分别减3分、2分、1分。”《考评办法》规定,“立案查处1件正科级一把手案件加8分”“县市区纪委查处科级干部案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每件加5分”“立案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件加10分”“立案案件涉及贪污、贿赂等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加15分”等有关干部职级、处分等级、自办案件、移送司法7个方面的加分措施;同时规定,“违反审批规定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每次减20分”“出现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减20分”“出现错案或因违法违纪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次)减20分”“ 对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的,每发现一件(次)减20分”等 10个方面的减分措施。奖罚措施的实施,既促进了办案积极性,又促进了规范办案、安全文明办案。

实行“一票否决”。《考核办法》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其中涉及查办案件的有3条,主要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法,班子主要成员或班子多名成员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县市区纪委年内无自办案件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这些“一票否决”措施的推出,要求各级各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认真纠正查处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新考核办法的实施以来,既促使各级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加重视和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又促使各级纪委把查办案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形成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市纪委将全市13个县市区纪委和60个部门纪检组(纪委)划分为5个协作办案组,各县市区也都推行了协作办案制度,长武、永寿、三原等县还开展了“归口派驻纪工委”试点,整合工作力量,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今年1-10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0件,结案623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24人。市县两级纪委自办案件180件,其中市纪委立案查处县级干部案件20件22人,同比增长300%;立案查处科级干部案件100件,同比增长92%;移交司法机关7件8人。这些案件,无论在是立案标准、干部级别、结案时间、处理结果,还是证据收集、案件文书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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